2014/12/18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及最低稅負制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5,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
103年度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
1 |
0~520,000 ×5% – 0 |
2 |
520,001~1,170,000 ×12%– 36,400 |
3 |
1,170,001~2,350,000 ×20%– 130,000 |
4 |
2,350,001~4,400,000 ×30%– 365,000 |
5 |
4,400,001以上 ×40%– 805,000 |
公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公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依法應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項目之金額調整說明如下:
●標準扣除額:自79,000元調高為90,000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
●標準扣除額:自79,000元調高為90,000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自108,000元調高為128,000元
●課稅級距金額: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的級距(第6級距)
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第1至第5級課稅級距金額、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因104年度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未達應行調整標準,故免予調整。
上述104年度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5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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