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9
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稅後純益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如該所得年度有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稅後純益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未分配盈餘結算申報期間係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倘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應加徵10%應納稅額之未分配盈餘時,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業經稽徵機關查核通知調整增加,則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列報基礎。
中區國稅局以最近查獲案件為例,其轄內甲公司於102年5月間辦理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4項規定,將102年3月經該局查獲漏報調增之100年度所得額列入申報,又因甲公司於101年度結束前,亦未將該盈餘分配予股東,致有漏報10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情事,除核定補徵10%未分配盈餘稅款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就漏報之未分配盈餘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課稅,係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惟其後如經稽徵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則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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