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7
解約收取違約金,記得要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解約收取違約金,記得要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因賣方違約不賣,而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收取違約金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於收取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甲君(買方)與乙君(賣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嗣因乙君反悔不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乙方應支付違約賠償金400萬元,惟甲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計30萬餘元。

收取違約賠償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取得該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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