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3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其溢付稅額核實退還已簡化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其溢付稅額核實退還已簡化

國內經營半導體代理銷售之營業人經常反映,半導體關鍵零組件之貨源大多掌握於國外國際大廠手上,且是類產品之價格波動大,其交易模式係由該等國外供應商先訂定一市場參考價格,再由國內經銷商以該價格進口,並以低於市場價格之金額大量銷售,經一定期間(如按季)再依銷售績效向國外供應商取得獎勵金。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該獎勵金係按進貨折讓處理,惟因常逾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海關提出更正申請時限,而無法按更正進口報單方式退還已納進口營業稅額,致前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產生鉅額溢付稅額,如營業人在我國境內無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此溢付稅額將無從留抵應納之營業稅額。

營業人此類交易產生之溢付稅額,與在正常情形產生之溢付稅額尚有不同,依財政部令釋規定,對於營業人因上開交易模式所產生之溢付營業稅額,准予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實務上該種交易係為常態性,為縮短退稅時程,簡化行政手續,財政部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核實退還,毋須逐案報部核准,以免造成營業人資金積壓困擾。
 
以往營業人依前揭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者,須逐筆提供進銷貨明細資料供核退,由於是項作業繁瑣,致無法順利退還,財政部經研議簡化是類案件作業方式,爾後營業人填具「營業人進口貨物折讓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按申請之進貨折讓金額乘以徵收率5%換算之金額,與同期間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合計數最近一期之期末累積留抵稅額三者,取其低者退還溢付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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