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2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之獎勵措施適用說明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之獎勵措施適用說明

凡於102年12月31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者,如於103年度以後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並經核准者,仍得在符合規定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至於103年起新設立或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則均不再適用該獎勵措施。

自103年1月1日起廢止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另為輔導現有開立收銀機發票之營利事業能儘速轉型改用電子發票,遂以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核釋自103年度起,相關獎勵措施由使用電子發票之零售業者繼續適用。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如未及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惟於103年1月1日以後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仍可享有減徵優惠。
 
若年度中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使用未滿1年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全年適用減徵措施。
 
此外,財政部101年令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之範圍,包含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另為促使營利事業使用電子發票,倘兼營「零售業務」以外之營業項目,於該營利事業全部營業項目改為開立電子發票後,亦可適用該令規定之獎勵措施。

獎勵措施自今年起算最長10年,愈晚申請使用,優惠期限愈短,如有意改用電子發票的營利事業,請及早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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