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0
營利事業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所得,營利事業負責人應依法辦理就源扣繳

營利事業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所得,營利事業負責人應依法辦理就源扣繳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公司91年度以「顧問服務費」名義給付一定金額予美商B公司,該A公司負責人甲君未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20%扣繳率扣繳稅款,經該局查獲後,乃責令甲君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

甲君不服,主張美商B公司係代銷該公司之產品及代購所需之機器設備,勞務提供地既在國外,該公司給付之「顧問服務費」即非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之規定,其無庸辦理扣繳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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