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1
個人綜所申報租賃所得 注意事項

申報租賃所得注意事項

個人將所有權房屋出租或借給他人使用,應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一、房屋出租取得租金,可採以下方式計算所得並擇一申報

(一)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列報,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購買出租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

二、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三、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除能提出無償借用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可免設算租賃所得外,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四、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收入,均可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五、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台,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將房屋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亦可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但財產出租人如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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