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2
「月子中心」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月子中心」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坊間的坐月子中心分為兩類
一、從事產婦膳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不需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月子中心」
二、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並依規定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及護理業務之「產後護理機構」。
 
符合前述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但除前開護理服務外,如另有提供非屬專業性勞務或依其用量按使用者付費方式另行收取費用,倘非基於專業需求,而係一般生活照顧所衍生者(例如販賣嬰兒用品、產婦用品及瘦身服務等...),即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至於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住宿費或服務報酬,屬於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否則一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部分將依法通知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另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致逃漏營業稅部分,依營業稅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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