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2
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可適用減半課稅

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可適用減半課稅

102年度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最低稅負制下課徵所得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500萬元(A)出售持有未滿3年股票交易所得300萬元、101年度出售股票交易損失200萬元。計算方式如下:
1、先加總102年度股票交易所得及101年度股票交易損失: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B)。
2、計算應計入102年度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優惠以500萬元(A)之半數為限,全部證券交易所得600萬元(B)超過500萬元(A)之部分,全額計入。計算式:500萬元×1/2+(600萬元-500萬元)=350萬元。

◎ 營利事業應保存完整之股票買賣明細資料,做為股票交易損益是否可以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明,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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