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2
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每月平均銷售額只要超過20萬元,即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遊戲點數卡,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逃漏稅捐。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均有親友轉入大額款項,而匯款親友之帳戶每日則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發現本案營業人利用人頭帳戶於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補徵及處罰稅款計300餘萬元。
該局表示,現行統一發票獎額已增為千萬元,民眾購物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很容易提出檢舉,而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查核資金往來或請宅配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與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互相勾稽,即可查得逃漏稅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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