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0
預售屋買賣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預售屋買賣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房地炒作,該局針對近來社會大眾所關切之預售屋交易型態,透過多種管道掌握課稅資料,對於涉有逃漏稅情事者予以補稅處罰,期許兼顧課稅公平及健全房市發展。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無產權登記,不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惟其屬於權利移轉買賣,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以出售取得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於每年5月份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6年間以2,800餘萬元之代價自某建設公司購得位於臺北市中心之預售屋,並於98年間於建設公司完工移轉產權之前即以3,200餘萬元出售予B君。該局依據所掌握之交易及資金資料函請甲君說明,甲君坦承漏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經以出售價格減除甲君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核認甲君於98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400餘萬元,予以補稅160餘萬元並處以罰鍰160餘萬元。 該局呼籲,適逢綜所稅申報期,民眾如有102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記得要申報以免事後遭補稅處罰。以前年度有出售預售屋之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所得,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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