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3
小規模營業人只要有營業之事實,都應辦理營業登記
小規模營業人只要有營業之事實,都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所謂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000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有很多小規模營業人常以其營業狀況不好為由,拒絕辦理營業登記,岡山稽徵所在此特別呼籲,自96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起徵點為新臺幣80,000元及新臺幣40,000元,故營業狀況不好之營業人,只要查定銷售額未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之標準者,則毋需繳納營業稅。
岡山稽徵所進一步說明,自96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起徵點如下: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0,000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0,000元。
岡山稽徵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只要有營業之事實,記得要在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以免遭受處罰。申辦營業登記時,請攜帶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店章、房屋租賃合約書或房屋所有人使用同意書等資料,向營業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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