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務   流   程   

1. 簽約~簽認委託書。

2. 預查~先取公司名稱,確認發起人、營業項目、營業地址及設立之資本總額。

3. 資本繳足之存款證明 。(存摺影本等)

4.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約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5. 公司大章及各發起人私章。(可由本事務所代刻)

6. 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7. 申請辦理營業登記,並申請辦理領用統一發票等事宜。

   設  立  登   記   應    備    文    件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其他機關核准函文影本*****若公司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

3. 董事會議事錄影本*****董事會議事錄加蓋主席印鑑章。

4. 董事會簽到簿影本*****董事須親自簽名,不得以印章代之。

5. 章程影本

6.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應由董監事親自簽名;董事長應加填一份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7.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8.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新任者應檢附;另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當選者應加附法人股東指派書,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9.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10. 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1.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委託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

12. 發起人名冊影本*****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送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名冊。

13.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2 份

14. 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表續頁(所營事業、董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所代表法人、經理人名單)

  工 商 登 記 Q&A 

 1. 設立登記  依公司法組織所稱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2. 應提供資訊  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公司所在地、股東組成名冊。

3. 公司設立名稱   準備3~5個公司名稱,依喜好順序排列進行預查。預查核準後可以保留六個月,逾期則失效重新再查

*公司法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4.營業地址   公司之營業地址,須符合都計建管相關法規規定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登記所在地有何限制? 

所在地應以有編訂門牌號碼為主。且以戶政機關編訂門牌號碼登記,勿擅自加註00室。

同一負責人得在同一地址申請設立二個以上相同業務之營業登記。

公司登記地址與實際地址不合時,此行為會有罰則嗎

民法第29條規定:「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又公司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公司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為營業行為之發生地。是以公司之住所為公司法律關係之準據點,亦為公司業務中樞,故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自應以一處為限。

公司另於不同地點營業,應否辦理分公司登記,則應視其是否具備公司法第3條所稱分公司之性質而斷,如該地點之營業確具分公司性質者,自宜辦理分公司登記,如非屬分公司性質者,則無需辦理分公司登記,俾符實際。至其違規營業行為罰鍰部分,應視是否違反營業稅法、建管、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由各權責機關依法辦理。

股東人數之限制及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須由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資本額最低需要多少?

公司設立登記已廢除最低資本額之限制,但合理須大於開辦公司時所支出之直接費用〈 例如:政府規費、執行業務勞敄費、所在地租金.....等〉,並依公司法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規定,股款證明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併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委託書、以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並依資金種類性質檢送相關明細表及股款憑證加具封面、封底靠左裝訂成冊辦理登記。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成立後,帳務及稅務要如何規劃?

於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十五日內,新設立之公司,亦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及營業稅法﹝簡稱﹞等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