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務 流 程
1.簽認委託書。
2.有限公司-公司須以全體股東之同意分公司設立事項。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設立分公司設立事項。
4.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5.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及辦理購票證相關事宜。
註:(若公司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分 公 司 設 立 應 備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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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委託書。(本項書表由本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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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股東同意書(股東需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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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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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大章、發票章。(可由本事務所代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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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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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總公司章程。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或租約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註:(申請表件需蓋上總公司之大章及各負責人之私章)
常 見 問 題
1.何謂分公司設立登記?
依照『公司法』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若本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是營業機構,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其財務會計獨立者,不問是否與本公司同一縣市均須辦分公司登記。
2.分公司設立登記之程序?
於設立之初,須先確立分公司名稱、分公司所在地及分公司之經理人,並就上列事項,於分公司設立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設立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行之,並應於設立時設置分公司經理人一職,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設立分公司及委任分公司經理人。
3.有關分公司設立之規定
經理人之委任請參考經理人委任登記頁面。分公司之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但兩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同。而分公司之營業地址,亦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4.分公司是否須辦理營業登記?
新設立之分公司須於設立登記完成後十五日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永登用心●深得您心 (101) 台財稅證字第00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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