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是否要申報清決算?
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是否要申報清決算,視其組織型態及變更情形而有不同規定,兹分述如下:
1.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2.至於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2人以上。故合夥組織若因合夥人退讓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清算及決算申報。
3.若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形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飭辦設立及註銷登記,亦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雖然變更負責人,但仍以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發現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於被稽徵機關查獲後,即迅速找人頭變更負責人,以圖規避補稅及處罰之情事。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仍然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國稅局說,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是故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雖迅速變更負責人,但只要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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