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應具備那些資料?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備齊以下資料至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1. 負責人(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 負責人(個人)印章。
3. 營業人印章(以負責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免附)。
4. 居住地證明(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
5. 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免附)。
有關網站經營者透過網站提供商品販售或服務,各須辦妥何項業務之登記?
應用電腦網路從事商品販售貨提供服務,應依其實際銷售之產品,辦理該類產品之批發業、零售業之登記,或依所提供服務內容性質,登記適宜之營業項目,如第二類電信事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一般廣告服務業…等。(經濟部商業司88年5月10日經(88)商字第88208949號函),惟若以無店面方式販售則可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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