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免用統一發票之依據為何?  目前固定之商家銷售之貨物, 多為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法源及相關規範為何?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13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是以台端所指目前固定之商家銷售之貨物,如為小規模營業人則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同條第3項敘明查定辦法,由財政部訂之。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另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其銷售額之查定,係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之規定。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 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第一點所列業別銷售額∕第一點所列業別起徵點)+(第二點所列業別銷售額∕第二點所列業別起徵點)≧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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