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結算申報基本概念
應屬本年度之營業及非營業收入淨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後之純益額
會計結算之本期淨利因所得計算之依據不同,而有所謂帳面所得與課稅所得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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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所得
營利事業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經營及管理之觀點所計算之損益供管理者、股東及債權人決策參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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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所得
營利事業以帳面所得為基礎,根據稅務法令規定分析調整,所計算出以政府課稅為目的之所得供政府據以課稅之用
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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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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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則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但需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規定之當年度收入費用支出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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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辦理結算申報者: 例如~清算的同時,需同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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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據各種稅務法令計算出全年所得額後,減除免稅所得額及免計入所得額暨依法准予扣抵之前五年虧損後即得課稅所得額,以之乘以適用稅率,即為全年應納營利事業所稅額
營利事業計算所得稅常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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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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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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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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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暨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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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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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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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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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暨其實施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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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暨其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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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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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結算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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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制營利事業每年5月1日起至5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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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曆年制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日起推算第5個月起日至該月末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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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依據各種法令,經審查後核定營利事業之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結算申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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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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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年度未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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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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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交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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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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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報案件
應於接到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報
稽徵機關予以查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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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報案件
逾限仍未辦理申報者即屬怠報案件
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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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報或怠報案件,應依核定應納稅額另行加徵滯報金
10%→ 至少新台幣1,500元
12%→ 至少新台幣4,500元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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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證完備原則:
應依法設帳,依會計事項之發生,取得合法憑證,編制傳票,依序如期登帳,並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繳納稅款
*若未依上述規定辦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並處以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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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支出實現原則:
『未實現』之收入與支出均不列入本年度計算,應先貸記準備科目,俟實際發生時再予沖轉,例如:備抵呆帳、職工退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存貨跌價損失準備、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當年度累計準備不足沖轉之數,可列當期費用,惟仍應逐年重行衡量計算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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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業務有關原則:
不得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業務。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私人及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怠報金、滯納金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皆不得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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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支出性質確定應歸屬之會計科目原則:
資本支出與費用支出之劃分
成本支出與費用支出之劃分
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與研發費用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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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會計期間原則: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凡應歸屬本年度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在權責基礎下,緃使尚未收付,仍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入或應付費用科目列帳。
*另小規模營業人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申請)得以採用現金收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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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限額原則: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不得減除
有限額規定之會計科目:獨資企業的薪資、交際費、捐贈、職工福利、伙食費、旅費、折舊、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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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間,不得有不合於營業常規之安排,藉以規避稅負
營所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與節稅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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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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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帳簿已依法設置並記載,且憑證單據之授受齊全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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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組織健全:
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帳、登帳、憑證及保管
依『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事項規定處理會計科目、會計基礎、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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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健全:仍係將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確實且充份的實施於會計帳簿憑證及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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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合格之稅務代理人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主管機關查帳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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