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課徵方式說明

 查定課稅: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由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

    按季查定課徵者

  1. 小規模營業人
  2.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3. 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4. 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5. 查定課徵之典當業

     按月查定課徵者

      1. 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查定課徵營業人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

  1. 查定課徵營業人除典當業及特種飲食業外,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檢附上一季載有稅額之統一發票或財政部規定之進項憑證,依規定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旦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2.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查定課徵營業人其應納稅額之計算

EX 如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00,000元,經按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10,000元,得扣減10%,其應納稅額     計算如下

   查定銷售額×稅率(1%或0.1%)=查定營業額

  (100,000×3)×1%-10,000×10%=2,000

自動報繳: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由營業人依規定期限自動申報繳納。

  • 營業人除查定課徵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 一般稅額計算方式:銷項稅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應納(留抵)稅額
  •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 應稅銷售額之銷項稅額:應稅銷售額×5%=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 零稅率銷售額之銷項稅額:應稅銷售額×0%=零

 銷售額之認定

  • 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前項貨物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健康福利捐,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菸酒稅、健康福利捐在內。
  • 交換: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營細18,100.6.22修正)
  • 分期付款銷貨: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即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應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營細20,100.6.22修正)
  • 土地及其定著物之銷售: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佔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比例,計算定著物部份之銷售額

定著物部份之銷售額=定著物部份之銷售價格÷(1+5%)

定著物部份之銷售價格= 土地及定著物銷售價格× 【(房屋評定價格*(1+5%)】÷【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價格*(1+5%)】

  • 預收款項:營業人於貨物交付前或勞務提供前已經開立發者,以開立發票之金額為銷售額
  • 出租財產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銷售額=【押金×該年1/1郵局1年期定存利率÷12】÷(1+5%)

  • 營業人以較時價為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常理由時,稽徵機關得以時價認定其銷售額【時價: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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