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扣繳與申報說明

  • 扣繳與申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庫繳納
  • 給付下列所得時應扣繳所得稅款
    1. 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
    2. 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的盈餘淨額。
    3. 合夥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合夥人的盈餘淨額。
    4. 獨資組織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資本主的盈餘淨額。
    5. 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的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的報酬,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國外營利事業的所得。
  • 各類所得的扣繳率:依所得類別及納稅義務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不同之扣繳率。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佣金按給付額扣取10%,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佣金按給額扣取20%

  • 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內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應於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內給付各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或因未達起扣點及不屬扣繳範之所得資料,開具免扣繳憑單彙報轄區稽徵機關。
  • 給付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隨即開扣繳憑單向該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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