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比例扣抵法:普遍使用
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營19))*(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第3位捨去)
(當期免稅銷售淨額+非加值型銷售淨額-土地-已課證交稅之證劵-公債之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淨額-土地-已課證交稅之證劵-公債之銷售額)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免稅額/全部銷售額
兼營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需經核准採用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免稅額/全部銷售額
兼營營業人年底調整
-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營19))*(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 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未滿九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於次年度最後一期調整
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 經營製造業者
- 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10億元者
- 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2仟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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