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帳戶應用例釋
1.91年5月繳納之9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20萬
2.91年9月暫繳15萬+91年扣繳3萬
3.91年12月繳算91年全年應納稅額14萬
ICS帳戶應計入 20萬+14萬
1.91年5月繳納之9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20萬
2.91年9月暫繳10萬+91年扣繳3萬
3.91年12月繳算91年全年應納稅額14萬
ICS帳戶應計入 20萬+10萬+3萬
- 扣繳+暫繳合計15.3萬 大於實際繳納14萬。故實際繳納數14萬計入ICS
超過的1.3萬則須辦理退稅
- 扣繳+暫繳合計10.3萬 小於實際繳納14萬。故以103,000計入ICA
隔年5月再繳納37,000
104年度起兩稅合一部份只允許可扣抵稅額半數扣抵(所71、75,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
- 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需依第71條第2項規定計算: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應納稅額,並申報前自行繳納。
-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並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需辦理當期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司轉投資收益免稅(所42)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計入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104年修正後可扣抵稅額僅半數可抵應用釋例
- 獨資合夥85萬+366萬=451萬
需先繳納一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1000萬*17%*50%=85萬(營所稅)
營所稅後純益全數併入綜合所得課徵綜所稅1000萬-85萬=915萬(營利所得) 915萬*40%=366萬(綜所稅)
- 公司組織170萬+281萬=451萬
1000萬*17%=170萬(營所稅)
稅後盈餘1000-170=830萬 扣抵比率170/830=20.48%
若以稅後盈餘全部發放 其股利扣抵稅額830*20.48% 約170萬(全數從ICA減除)
但股利憑單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可扣抵比率*50% 股利憑單可扣抵稅額為830萬*20.48%*50% 約85萬
故股利憑單總額915萬=股利淨額830萬+可扣抵稅額85萬
個人股東915萬*40%=366(綜所稅)
366萬-85萬=281萬(應補繳之綜所稅)
依兩稅合一制,股東身份不同所獲配股利應如何課說
股東身份 |
所得額如何決定 |
可扣抵額如何扣抵 |
應否扣繳所得稅 |
國內個人股東 |
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
自申報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 |
不需扣繳稅款 |
營利事業股東 |
免計入 |
可扣抵稅額可計入其股東可扣抵額帳戶內 |
不需扣繳稅款 |
外國股東 |
股利淨額 |
可扣抵稅額不可抵,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已被加徵10%未分配盈餘,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
淨額扣繳20% |
國外營業事業 股東 |
股利淨額 |
同上 |
淨額扣繳20% |